足球墜球怎麼判:球碰裁判、受傷停賽與恢復球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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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球墜球(Dropped Ball)是裁判因規則指定的情況停止比賽後,以落球恢復比賽的方式。 球碰裁判不代表一定重開;確定要墜球後,還要看球的位置與原本的球權走向,不能一律交給最後踢球的人。
本文依 IFAB《足球競賽規則》2026/27 年版第 5、8、9 條及修訂說明整理。看舊影片或不同賽季時,先確認該賽事採用的版本;尤其禁區外的球權判斷,別只憑以前的印象。
一、先分清楚:為什麼停賽,決定怎麼重開
墜球不是任何哨音後都能使用的通用方法。判讀時,先找裁判停止比賽的原因,再看有沒有已經成立的犯規或出界重開方式。
| 停賽原因 | 判斷重點 | 重開方向 |
|---|---|---|
| 球碰裁判 | 留在場內且造成指定影響 | 符合條件才墜球 |
| 球員受傷 | 因傷停賽,且不是犯規造成 | 依第 8 條墜球 |
| 外物干擾 | 外來物實際影響比賽 | 依適用規則處理 |
例如裁判已判自由球,之後才處理傷勢,不會因為醫護人員進場就自動改為墜球。若需要先分辨界外球、角球與球門球,可接著看足球基本規則與出界重開方式。
二、球碰裁判:看三種影響,不是只看有沒有碰到
依 IFAB 第 9 條,球碰到比賽裁判人員、仍留在場內,並產生下列任一結果,才以墜球重開:
- 某一隊因此開始有威脅的進攻。
- 球直接進入球門。
- 控球的隊伍改變。
沒有這些影響,球仍可能繼續比賽;不能把「碰到裁判」直接當成死球。即使原本控球的隊伍沒有換人,只要因碰觸開始有威脅的進攻,也可能需要停賽。
如果球碰裁判後直接出邊線或球門外的底線,則依出界情況重開。 裁判不是其中一隊的球員,不能把裁判當成最後觸球的防守者,據此改判角球。
三、受傷與外物:先確認是否真的需要墜球
第 5 條區分輕微與嚴重傷勢:輕微受傷可讓比賽進行到球出界;嚴重受傷則停止比賽處理。若是非犯規造成的傷勢,且沒有其他停賽原因,才用墜球恢復。
所以「有人倒地」本身不足以判斷重開方式。轉播切到傷者時,觀眾還需要回看:裁判是否已吹犯規、球是否已經出界,以及停止比賽那一刻球在哪裡。
外來物也要看是否干擾。第 5 條提到額外的球、物件或動物進場,只有實際影響比賽才需要因此停賽;沒有影響時,應在可行時移除。若球正在進門,規則另有可承認進球的例外,不能概括成「場內多一顆球,進球必定取消」。
本文聚焦沒有進球例外的普通干擾情境;球隊人員違規進場等事件,還可能適用其他判罰,不能全部套成墜球。
四、墜球給誰、在哪裡:禁區內外分開看
先確認這次確實以墜球重開,再依第 8.2 條判斷。這裡的「禁區」是罰球區,也就是常說的大禁區。
| 球的位置 | 交給誰 | 地點 |
|---|---|---|
| 禁區內 | 守方門將 | 該隊禁區內 |
| 禁區外 | 依球權判斷 | 停賽球位 |
| 禁區外接觸 | 依球權判斷 | 接觸位置 |
上表的球權判斷,是交給原本會保有或取得球權的一隊;「禁區外接觸」指球碰裁判或外來因素造成停止,墜球位置改看干擾或接觸處。
禁區外若裁判無法判定原本會由哪隊保有或取得球權,才交給最後觸球隊的一名球員。判定對象是隊伍,不必由原先最後觸球的同一名球員來接墜球。
2026/27 版補充了什麼?
IFAB 修訂說明特別釐清兩件事:原本會取得球權,也包含球原本將出界、並因此取得重開球權的隊伍;禁區外若是球碰裁判或外來因素造成停止,則回到接觸位置墜球。
因此,不能只盯著當下誰離球最近。也不要將新版全部寫成「2026/27 起才不看最後觸球者」:修訂對照已顯示前版就有依可判定球權交球、無法判定才看最後觸球隊的架構,新版進一步寫清上述細節。
三個虛構情境,照順序判斷
以下分鐘與距離只為教學設定,不是真實賽事紀錄。
- 第 23 分鐘,球碰裁判而變線。 A 隊傳球原本會被 B 隊接到,卻碰到禁區外的裁判後回到 A 隊,讓 A 隊立即展開有威脅的進攻。應停止比賽,於接觸位置墜球給 B 隊一名球員;理由是 B 隊原本會取得球權,不是最後踢球的 A 隊優先。
- 第 51 分鐘,無犯規的嚴重受傷。 裁判為傷者停賽時,球在 A 隊禁區內,即使此前是 B 隊進攻,也在該禁區內墜球給 A 隊守門員。若改成球在禁區外、距邊線 5 公尺且 B 隊明確控球,則在停賽時球的位置交給 B 隊一名球員。
- 第 74 分鐘,外來物碰到球。 球在禁區外原本會出邊線,由 B 隊擲界外球,卻被外來物擋回場內,裁判因此停賽。若裁判能確定原來的走向,就在接觸位置墜球給 B 隊一名球員;這正是新版納入「原本會取得重開球權」的情況。
五、常見問題
墜球是兩隊各派一人來搶嗎?
現行程序是交給指定的一名球員。其他雙方球員都必須離球至少 4 公尺,直到球觸地進入比賽。
球還沒落地就碰到球員,怎麼辦?
必須重新墜球。球落地後若未碰任何球員就離開場地,也要重新墜球。
接墜球的人能直接射門得分嗎?
球必須觸及至少兩名球員,才能依墜球後的進球規則成立得分。未達此條件而進對方球門,判球門球;進己方球門,判對方角球。同一個人帶球碰兩下,不等於兩名球員。
最後觸球在禁區內,後來球到了禁區外,仍交給門將嗎?
依本文採用的版本,先看停止比賽時球在禁區內或外,不能只因最後一次球員觸球在禁區內就交給門將。禁區外再依球權判斷;若涉及碰裁判或外來因素,還要核對接觸地點。
六、看轉播時,依這個順序找答案
先找停賽原因,再看球在禁區內或外,最後核對原本球權與墜球地點。這三步比記「誰最後碰球」更能解釋現行判法。
看懂判決能減少誤會,但一次墜球無法預測比賽結果。觀賽與娛樂維持自己的時間及預算界線,避免因一個爭議片段追著結果做決定。
引用資料 References
- IFAB 第 8 條:The Start and Restart of Play — 採 2026/27 版第 8.2 條,核對禁區內外分配、4 公尺距離、觸地、重墜與進球條件。
- IFAB 第 9 條:The Ball in and out of Play — 採 2026/27 版,核對球碰裁判後停賽的三項條件及出界問答。
- IFAB 第 5 條:The Referee — 採 2026/27 版第 5.3 條,核對受傷停賽、非犯規傷勢及外物干擾處理。
- IFAB 2026/27 規則修訂說明 — 採 Law 8 修訂對照,核對原本將出界的重開球權與接觸位置兩項釐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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